{{ $t('FEZ002') }}人事室|
有關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例假日公差處理方式
一案,自110年2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學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109
年12月8日全教總政字第1090000294號函及桃園市教育產業
工會109年12月2日桃市教工字第1090000231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加班費支應方式如
下:
(一)本府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之各項活動計畫,倘係屬請學
校務必派員者,同意參加人員得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年內
自行選擇補休(課務排代)或領取加班費(以該活動計畫
之經費支應)。
(二)本府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或核定之教師專業研習,倘係
屬請學校指定參加者,同意參加人員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
年內申請補休(得課務排代),不另支給加班費;本府教
育局於例假日辦理或核定之教師專業研習,若屬自由參
加性質,同意參加人員則得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年內自行
選擇補休(課務自理),不另支給加班費。
(三)學校每學年在非上班時段辦理之例行性活動 (如校慶、
親職日)或因法定業務需要,所衍生之補休由學校統一規
劃辦理,不核支加班費。
三、另奉派出差期間已支領差旅費,如有加班事實,得否另依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覈實支領加班費一節,則比照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96年11月19日局給字第09600643222號函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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