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
106 年 4 月 5 日 桃 教小字第 1 060024283 號函訂定
106
年 4 月 24 日桃教小字第 1060026413 號函修正第六點
107
年 4 月 24 日 桃教小字第 1070030114 號函修正第六點
108
年 4 月 19 日桃教小字第 1080033207 號函修正
109
年 4 月 27 日桃教小字第 1090033690 號函修正第三點
109
年 1 2 月 8 日桃教小字第 1 090111355 號函修正
一、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辦理本市市立國民小學與其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學
校)及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之現職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至市內其他學校
或幼兒園(以下簡稱市內介聘)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市內介聘及臺閩地區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之申請,同一年度僅得擇一提出,不得同時
申請。
三、
教師申請市內介聘者 ,應符合下列 各款 規定:
(一)教師應在同一學校或幼兒園實際服務滿六
個學期 以上 。 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
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 兵役而留職停
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
(
二 )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 已 依相關規定在特定地區服務期滿 。
(三
)留職停薪之教師,經核定 於介聘生效日期 申請當年度 八月一日 前復職 。
(四
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之教師,其義務服務期間尚未期滿者,應經原任職學
校或幼兒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查通過,並經原任職學校或幼兒園同意。
教師
無教師法、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規範不得申請介聘之各款情事
者,始得申請市內介聘。
四
、 限派偏遠地區 含偏遠、特殊偏遠、極度偏遠 之教師,不得 申請市內介聘至一般地區 及非山非
市地區 。
偏遠地區
含偏遠、特殊偏遠、極度偏遠 之教師於辦理換發教師證書程序中,申請市內介聘至
一般地區 或非山非市地區 者,應檢附其在偏遠地區 含偏遠、特殊偏遠、極度偏遠 學校或幼兒
園已服務期滿之證明文件及切結書,始得提出申請。
五
、 特殊教育班之教師,僅得申請市內介聘至其他學校或幼兒園之特殊教育班。
普通班具專長教師資格之教師,僅得申請市內介聘至其他學校或幼兒園有專長教師需求之普通
班。
前二項教師應檢附其學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教
師經主任儲訓合格並持有 儲訓合格證書 者,為具行政專長 之教師,得申請其他學校普通班具
行政專長教師類別之市內介聘。
學校之主任出缺時,校內無教師具行政專長,或具有行政專長之教師無擔任主任之意願或知能
時, 校長 經教評會 同意,於簽具切結書後 得開立推薦函予其他學校具行政專長並願意介聘至該
校擔任主任之教師。
前項情形, 開立之推薦函數量,不得超過當年度該校市內介聘之普通班具行政專長教師缺額數
量。
2
七
七、、教師申請市內介聘者,應繳附下列文件及資料:教師申請市內介聘者,應繳附下列文件及資料:
(一)市內介聘申請表
(一)市內介聘申請表(如附表一(如附表一至至附表四)附表四)一份,其積分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及市內介聘申請一份,其積分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及市內介聘申請表之給分標準核算。表之給分標準核算。
(二)相關證明文件,並應
(二)相關證明文件,並應依教師證書、畢(結)業依教師證書、畢(結)業證書、派令與聘書、考核通知、獎懲、進證書、派令與聘書、考核通知、獎懲、進修及其他證明文件之順序,修及其他證明文件之順序,裝訂成冊。裝訂成冊。
八
八、、教師申請市內介聘者,應謹慎填寫教師申請市內介聘者,應謹慎填寫市內介聘申請表市內介聘申請表,其申請表經提出後,不得更改內容,亦不,其申請表經提出後,不得更改內容,亦不得撤回申請。得撤回申請。
原任職學校或幼兒園應負審查教師條件及資格之責任,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及人事人員,應
原任職學校或幼兒園應負審查教師條件及資格之責任,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及人事人員,應確實審核教師確實審核教師繳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後核章繳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後核章。。
申請市內介聘之教師,其條件或資格不符相關規定者,學校或幼兒園應當面向教師說明理由,
申請市內介聘之教師,其條件或資格不符相關規定者,學校或幼兒園應當面向教師說明理由,退回其申請案,並發給書面通知,不得核送其市內介聘申請案件。退回其申請案,並發給書面通知,不得核送其市內介聘申請案件。
九
九、、教師申請市內介聘之積分計算,除依規教師申請市內介聘之積分計算,除依規定保留積分者外,應以其聘(派)任現職後之年資、考定保留積分者外,應以其聘(派)任現職後之年資、考核、獎懲、進修、核、獎懲、進修、特殊事項特殊事項與行政專長與行政專長,依下列規定採計及給分:,依下列規定採計及給分:
(一) 年資:年資:
1、在一般地區在一般地區及及非山非市非山非市地區地區學校或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學校或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在偏遠地區在偏遠地區((含偏遠、特殊偏遠、極度偏遠含偏遠、特殊偏遠、極度偏遠))學校或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三分。學校或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三分。
3、九十四學年度(含)以前在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或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四分。九十四學年度(含)以前在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或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四分。
4、九十五學年度(含)以後在高義、光華、三光及巴崚等學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四分。九十五學年度(含)以後在高義、光華、三光及巴崚等學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四分。
(二) 考核:考核:
1、採計至辦理市內介聘作業之前一學年度為止。採計至辦理市內介聘作業之前一學年度為止。
2、另予成績考核者,依市內介聘申請表所列年終成績考另予成績考核者,依市內介聘申請表所列年終成績考核之給分標準,給核之給分標準,給予一半分數。予一半分數。
(三) 獎懲:獎懲:
1、獎懲日期應以公文核定日期為準。獎懲日期應以公文核定日期為準。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嘉獎以上獎勵及獎狀,始得採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嘉獎以上獎勵及獎狀,始得採計。
3、指導證明函、參加證明函及獎章證書等,不予採計。指導證明函、參加證明函及獎章證書等,不予採計。
(四) 進修:進修:總計總計最高十分,其中數位研習最高最高十分,其中數位研習最高五五分。分。
1、研習:在本市最近五年研習:在本市最近五年現職任內現職任內依「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經服務學校或」規定,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之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文號之進修、研習,始得採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計。修、研習,始得採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計。
2、學分:學分:在本市最近五年在本市最近五年現職任內現職任內依「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由服務學校基」規定,由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指派或同意至至教育部認定之教育部認定之大專院校進修大專院校進修的的學位或學位或學分均予採計學分均予採計。。學分逐年採計,以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為認定標準。學分逐年採計,以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為認定標準。
(五) 特殊事項:特殊事項:
1、在偏遠地區在偏遠地區((含偏遠、特殊偏遠、極度偏遠含偏遠、特殊偏遠、極度偏遠))學校或幼兒園服務者,加二分。學校或幼兒園服務者,加二分。
2、在高義、光華、三光及巴崚在高義、光華、三光及巴崚等等學校服務者,加四分。學校服務者,加四分。
(六) 行政專長行政專長::
11、、應持有主任儲訓合格證書。應持有主任儲訓合格證書。
22、、以申請普通班具行政專長教師之介聘類別,並選擇介聘至校長開立推薦函之學校或具行政以申請普通班具行政專長教師之介聘類別,並選擇介聘至校長開立推薦函之學校或具行政專長教師缺額之學校為限。專長教師缺額之學校為限。
33、、持校長開立推薦函並申請介聘至該校行政專長教師缺額者,外加五十分,且外加積分之採持校長開立推薦函並申請介聘至該校行政專長教師缺額者,外加五十分,且外加積分之採計以申請當年度計以申請當年度該校普通班具行政專長教師之介聘為限。該校普通班具行政專長教師之介聘為限。
3
前
前項第一項第一款服務年資,採計至申請市內介聘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款至第六款服務年資,採計至申請市內介聘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款至第六款項目,均款項目,均採計至積分審查當日止。採計至積分審查當日止。第一款及第五款給分,第一款及第五款給分,服務地區服務地區學校學校類型類型以各學年度之核定學校類型以各學年度之核定學校類型為採計基準核算為採計基準核算分數。分數。
十
十、、有二人以上之積分相同時,應依下列規定順序,定其市內介聘之優先次序:有二人以上之積分相同時,應依下列規定順序,定其市內介聘之優先次序:
(一)在原任職學校或幼兒園之服務年資,並以資深者優先。
(一)在原任職學校或幼兒園之服務年資,並以資深者優先。
(二)教師之年齡及出生日期,並以年長者優先。
(二)教師之年齡及出生日期,並以年長者優先。
(三)抽籤。
(三)抽籤。
十
十一一、、申請市內介聘之教師,經本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以下簡稱聯服申請市內介聘之教師,經本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以下簡稱聯服小組)辦理小組)辦理介聘作業,介聘作業,並並經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教評會審查同意達成介聘者,學校或幼兒園應經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教評會審查同意達成介聘者,學校或幼兒園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
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於前項教評會審查時,發現教師確有教師法
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於前項教評會審查時,發現教師確有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者,其,其聘任應不予通過聘任應不予通過。。
第一項達成介聘之教師,應由聯服小組通知其於規定期限內,攜帶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
第一項達成介聘之教師,應由聯服小組通知其於規定期限內,攜帶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指定學校或幼兒園報到。指定學校或幼兒園報到。
十二
十二、申請市內介聘之教師,不參加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教評會之審查,或經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教評、申請市內介聘之教師,不參加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教評會之審查,或經介聘學校或幼兒園教評會審查通過而不至該校報到者,會審查通過而不至該校報到者,該介聘失其效力該介聘失其效力,且於,且於十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教師不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教師不得提出異議。得提出異議。
{{ $t('FEZ012') }}
{{ $t('FEZ003') }}2020-12-14
{{ $t('FEZ014') }}2021-01-13|
{{ $t('FEZ005') }}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