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請各機關加強宣導公務人員禁止酒後駕車(以下簡稱酒駕),若有違者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考績及懲處,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2月26日部法二字第1084746697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杜絕酒駕之決心,請各機關利用內部公開集會、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加強宣導禁止酒駕,倘所屬公務人員酒駕甚至肇事,應依考績法相關規定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並依本府105年5月26日訂定之「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規定,課予相當之行政懲處。 |
{{ $t('FEZ003') }}2019-03-13
{{ $t('FEZ014') }}2019-03-31|
{{ $t('FEZ005')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