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邇來,陸續接獲民眾向本府市政信箱或本局檢舉學校人員差勤異常(如:遲到、早退、未請假而離開任所)、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未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及加班申請未以「時」為單位等不符規定情事。
二、針對上開民眾反應事項,列舉處理方式如下,請各校確實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管理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等差勤相關規定,督導所屬同仁落實執行。
(一)請假、出差應依規定辦理差假手續,並妥善安排職務代理,不得影響為民服務工作。
(二)每月2次以上主動查核所屬人員出勤狀況,如發現教職員無故缺勤未辦理差假手續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加班申請規定
1、依教育部102年12月25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83080號函略以,員工加班費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係指加班加滿1小時方可支領1小時加班費,至不同時段加班未滿1小時者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為避免學校內同樣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之教職員,有不同之加班採計方式,有失公允,爰超時上班部分,應以「時」為單位核予加班費或補休。
2、另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三、本府自改制直轄市以來,積極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爰請各校持續督導加強教職員差勤自主管理能力,並落實校內各級主管內部差勤查核作業,倘有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將視情節輕重嚴懲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