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總務處|
桃園市龜山區新路國民小學場地設施使用收費辦法
113年6月24日修訂
113年6月24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9月1日公布實施
一、依據:
(一)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二)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要點。
二、目的:開放學校之場地與設施,提供民眾從事休閒活動與社會教育,以推廣全民運動及社會教育,達到學校社區化、社區學校化之目的。
三、使用學校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原則,違反規定者本校得中止租借:
(一)教學優先原則:不影響學校教學活動與各項教學之進行。
(二)學校社區化原則:場地之借用以辦理社區之體育、社教、藝文等活動為原則,不得違反法令規章及善良風俗。
(三)學校管理原則:學校場地設施之開放使用,授權由各學校依其實際情形進行管理。
四、借用範圍及時段:
(一)本辦法所稱之學校場地設施,係指活動教室、外操場(含停車場)、視聽教室(會議室)、電腦教室、普通教室、運動場及其他室內外場館及設施。
(二)可借用時間:
1.平日下午:每週一至週五下午17時30分至20時30分。
2.假日:上午7時30分至夜間20時30分。
五、場地借用管理規定:
1.短期租借:應於一週前向總務處事務組填具場地借用申請書(如附件一)提出申請,若無其他借用單位,最遲可於使用場地前三日提出申請。
2.長期租借:應於二週前向總務處事務組填具場地借用申請書(如附件一)提出申請,經本校核准後填具契約書(如附件二),校園場地借用時間以學期(8月至1月、2月至7月)為單位,借用期滿如需繼續使用,於期滿日七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3.單一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人(單位)提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
4.申請通過並至總務處出納組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所收費用,一律依會計程序辦理繳庫。保證金於使用完畢後,經本校查明無設備損毀、場地未復原清潔等違約情形後,無息退還。
5.清潔及復原工作,由借用單位人員負責。使用後之廢棄物等,應於活動結束後立即清除,借用單位或人員所使用之各種自備器材、設備,需於次一上班日前撤除,場地回復原狀。如因使用單位(人)之活動致校園其他非借用之場地及設備毀損,借用單位亦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責任。
6.除特殊必要且徵得學校同意外,不得任意使用出借範圍以外之場所、設備或器材。
7.為保有良好環境,嚴禁於校區內嚼食檳榔、飲酒、吸煙、野炊、施放煙火、使用明火及其他一切非法及破壞秩序之行為,來賓不准攜帶危險物品或足以構成傷害之器械進入校區,亦不可由校園攜出任何物品。
8.汽機車如需進入校園申請借用單位(人)應派員負責現場交通指揮,並停放於本校警衛指示之位置。
9.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公共秩序之維持應由申請借用單位負責,並知會本校。活動期間若發生治安事件、火警事件或人車事故、相關貴重物失竊等問題,由借用單位負完全責任,並同意放棄先訴抗辯權。
10.使用場地如需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徵得本校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張貼,影響觀瞻。
11.運動場及遊憩區,個別民眾一般休閒不需申請。
12.本校因辦理公務需要變更借用場地,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借用場地,原申請單位應暫停使用,不得異議,但得擇日另行使用或退還相關租借金額。
13.場地借用單位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借用﹔於經同意後始發現者,得停止其借用。
(1)違反政府法令及政策、妨害社會安寧或擾亂秩序者。
(2)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未經本校同意將申請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3)活動內容有損本校建築或設備,經本校認定不宜繼續使用者。
(4)活動項目或內容,易衍生聚眾抗爭事件者。
(5)其他經認定不宜借用者。
13.其餘注意事項請參照《桃園市龜山區新路國民小學校園開放辦法》,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本校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六、收費基準:
(一)參考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收費基準,學校權衡其使用活動性質、時數、場地大小,訂定本校收費基準表(如附件三)。
(二)公務機關或公益團體因公務使用之租借需檢附相關資料,經本校核定同意後得免收場地租金,學校得視實際需要酌收水電及冷氣費。
(三)學區內社區或里民公益活動應由承辦單位提出申請,本校視實際需要核准得免收場地租金,惟水電費及冷氣費依基準表採計。
七、損壞賠償:
校園場地借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後應即恢復原狀(含垃圾運棄),如有損壞並應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本校得雇工清潔或修復,以上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九、附則:
(一)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事務組長: 總務主任: 校長:
附件一
桃園市龜山區新路國民小學校園場地設施借用申請書
借用單位 |
|
||||||||
活動名稱 |
|
||||||||
借用地點 |
|
||||||||
借用時間 |
年 月 日 時 ~ 年 月 日 時 |
||||||||
活動人數 |
人 |
工作車輛(不得超過4輛) |
輛 |
||||||
場地租金 |
元 |
特別事項 |
|||||||
水電費 |
元 |
|
|||||||
冷氣費 |
元 |
||||||||
保證金 |
元 |
||||||||
總計 |
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
申請人請切結並負責因借用學校場地造成校園開放之安全責任 申請人(簽章): 身分證字號: (請提供身分證影本備查) 住址: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
|||||||||
事務組長 |
出納組長 |
總務主任 |
學務主任 |
教務主任 |
會計主任 |
校長 |
|||
|
|
|
|
|
|
|
|||
附件二
桃園市龜山區新路國民小學校園場地設施借用契約書
(以下簡稱乙方)向桃園市龜山區新路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甲方)借用校內場地 ,雙方同意訂立下列條款:
第一條:借用期間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乙方願遵照約定日期辦理活動。
第二條:保證金共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第三條:甲方因公務需要變更借用場地或因活動要求延期或停止辦理,乙方應遵照甲方安排,不得異議。
第四條:乙方除應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確實遵守場地設施開使用管理要點之規定。
第五條:乙方不得變更既有設施,若因活動需要加置設備,應於使用後立即拆除,回復原狀,以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違者由學校僱工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由保證金扣除,如有不足,甲方可予追償,並終止契約。
第六條:乙方借用場地之秩序及週邊環境衛生應自行負責,並派員督導處理。
第七條:乙方未履行契約約定,或損毀借用設施,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不得異議。
第八條:本契約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方:桃園市龜山區新路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永和街12號
電話:03-3203890
乙方:
核准設立機關及文號:
負責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號碼:
戶籍地址:
電話:
附件三 |
桃園市龜山區新路國民小學場地設施開放使用收費基準
學校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項次 |
場地名稱 |
場地使用費 |
冷氣或 空調費 |
保證金 |
||
全日 |
半日 |
夜間 |
||||
一 |
活動教室 |
6,000 |
4,000 |
4,000 |
100/時 |
3,000/次 |
二 |
運動場 (含田徑場) |
4,500 |
3,000 |
3,000 |
|
2,250/次 |
三 |
外操場 (含停車場) |
1,200 |
800 |
800 |
|
400/次 |
四 |
視聽教室(會議室) |
3,000 |
2,000 |
2,000 |
100/時 |
1,500/次 |
五 |
電腦教室 |
3,000 |
2,000 |
2,000 |
200/時 |
1,000/次 |
六 |
普通教室(1間) |
675 |
450 |
450 |
25/時 |
340/次 |
備註:
3.彩排或預演納入租借時間計算。 4.長期租借使用期限在一個月以上,按全日收費標準之六折收取使用費。 5.承租期間,如需本校教職員協助場地管理工作,請提出申請,並酌收人員管理費,若本校人手不足得不派出教職員協助。協助費用為:半日時段收取1400元,全日時段收取2800元,夜間時段收取1050元。超出時間依每人每小時350元計收,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6.承租期間,若學校判斷需教職員協助場地管理工作,如視聽教室(會議室)、電腦教室之設備操作,本校得派教職員協助,相關計費依第6點計,承租方不得拒絕。 |
{{ $t('FEZ012') }}
{{ $t('FEZ003') }}2024-10-15
{{ $t('FEZ004') }}2024-10-15|
{{ $t('FEZ005')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