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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龜山區新路國民小學

公告彙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行政院定自113年6月30日施行

{{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6月2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76884號函辦理。
二、 本案訊息同步公告於本市e路平安網/最新訊息(網址:http://traffic.dces.tyc.edu.tw/)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及第63條之2修正草案審查通過說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29)日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及第63條之2修正 草案,通過如下:

(一)    第7條之1:下列最高罰鍰新臺幣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項目包括:

1.    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第31條之1第2項,罰鍰1,000元)

2.    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第31條之1第3項,罰鍰600元)

3.    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第50條第2、3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

4.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騎樓、快車道臨時停車,機車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第55 條第1項第1款,罰鍰300元至600元)

5.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2款,罰鍰300元 至600元) 6.    併排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罰鍰300元至600元)

7.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騎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 五公尺內停車,機車於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

8.    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第56條 第1項第3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

(二)    第63條:

1.    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違規點數,逕行舉發(包含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件)不予記點。

2.    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違規點數,由1年1次2點為限提高至1年2次4點。

(三)    第63條之2,配合第63條,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規定。

交通部併同說明,今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行政院版10項輕微違規項目,經審查討論後維持下列項目及違規 行為民眾可予檢舉:

1.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第31條第6項,罰鍰500元)

2.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0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

3.    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款,罰鍰300元至600元)

4.    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罰鍰300元至600元)

5.    四輪以上汽車於騎樓外之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款,罰鍰600元至1,200元)

交通部也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法係以工程改善手段先替代監理執法手段,相關修法屬在人行環境及停車問題改 善優化前之權宜措施,並基於現行處罰條例本有輕微違規施以勸導規定下檢討修法,另雖限縮部分輕微違規項 目不予民眾檢舉,但不會因此而降低執法強度,亦不會有處罰漏洞;各類駕駛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之 違規行為,均須處罰鍰,並依情節依條例規定併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記點、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等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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