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校長室|
一、 |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1月1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06185及1120006185A號函辦理。 |
二、 | 為增進一般地區與偏遠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偏遠地區學校)之教學交流與經驗傳承,國教署特訂定旨揭計畫,鼓勵一般地區學校優秀正式教師,前往偏遠地區學校從事教學訪問,以提升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經驗傳承與教育創新。 |
三、 | 旨揭計畫摘要說明如下(餘詳見附件): |
(一) | 辦理期程:自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並自即日起受理申請112學年度「教學訪問教師」及「受訪學校」。 |
(二) | 教學訪問教師 |
1、 | 申請資格: |
(1) | 現任職於一般地區學校之正式教師,且正式教學年資合計滿6年以上,或公立國民中小學退休教師。 |
(2) | 符合前述條件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
甲、 | 曾獲全國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課程教學相關選拔優勝或課程教學相關業務推動績優者,例如教師教學卓越獎、SUPER/POWER教師、特殊優良教師、閱讀磐石獎、閱讀教師與其他課程教學競賽優勝或業務推動績優等事項。 |
乙、 | 曾擔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或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成員服務年資2年以上且有3次以上到校輔導經歷者。 |
丙、 | 具教育理念及熱忱及有具體優秀之教學事蹟,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者。 |
2、 | 獎勵及補助: |
(1) | 教學訪問教師:補助交通費。連續服務滿2學年且經評選績優者,得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業獲1次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且再繼續服務1學年(合計連續達滿3學年)並經評選績優者,得公假補助第2次赴海外學校參訪,並採減半補助。 |
(2) | 教學訪問教師之原服務學校:補助聘任代理教師費用及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 |
3、 | 申請方式: |
(1) | 一般地區學校現職教師:請填具「教學訪問教師申請 表」,於112年3月15日(星期三)前由原服務學校函送本局,俾利彙整後函報國教署委辦團隊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提出申請。 |
(2) | 公立國民中小學退休教師:請填具「教學訪問教師申請 表」,於112年3月31日(星期五)前逕送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提出申請。 |
(三) | 受訪學校 |
1、 | 申請資格:各地方政府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4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第4條及第5條規定,報教育部核定之公立國民中小學,得提出申請。 |
2、 | 獎勵及補助: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 |
3、 | 申請方式:請填具「受訪學校申請表」,於112年3月15日(星期三)前由服務學校函送本局,俾利彙整後函報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提出申請。 |
四、 | 本案聯絡人: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連可歆小姐或陳宜楣小姐,連絡電話:07-8060505分機24202、24204,電子信箱:kehsin99@gmail.com、nkuht01@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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