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 | 依據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科教館)111年11月24日科實字第11102005442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要點業經科教館於111年11月25日科實字第11102005440號令修正發布,修正規定除「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陸、附件四之一作品送展表及「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附件一國內作品報名表規定「指導教師報名時應檢附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基礎核心單元3年內至少3小時之修課時數證明」,自113年1月1日生效外,其餘規定自即日生效實施。 |
三、 | 檢附發布令影本、實施要點及部分修正條文對照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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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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