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0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41889號函辦理。 |
二、 | 查「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另依「教師法」第32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
三、 | 次查教育部111年2月11日修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即為違法處罰,合先敘明。 |
四、 | 依據本市學校體罰調查結果,仍有部分學校未落實「零體罰」政策及遵守「教育基本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倘貴校知悉教師疑有體罰學生情形,請依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等法令規定進行通報並釐清妥處,以符法制;另貴校疑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之虞者,亦請主動瞭解與查察,且依情節輕重,依教師法及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
五、 | 綜上,重申學校務必落實「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持續推動教育部正向管教及「零體罰」政策,運用各項研習與會議,強化教師輔導與管教策略及專業知能,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管教及輔導學生之目的,塑造關懷尊重的校園文化,建立溫馨友善校園環境。 |
{{ $t('FEZ003') }}2022-11-08
{{ $t('FEZ014') }}2022-12-08|
{{ $t('FEZ004') }}2022-11-08|
{{ $t('FEZ005')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