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
份,並溯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108年3月18日准簽辦理。
二、為加強50歲以上公教人員健康檢查密度,鼓勵同仁重視自
主健康管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年滿50歲以上公教人員
(各機關學校首長及一級機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除外)健康
檢查補助基準自108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人每年新臺幣
(以下同)3,500元,或每人每2年7,000元。
三、前開人員108年度已申請補助者,如實際健康檢查費用高於
3,500元,得申請補發差額;另如107年度已申請補助者,
108年得按單年度基準(即每年3,500元)申請補助,惟如欲
按每2年之基準(即每2年7,000元)申請補助者,需於109年
方得申請。
四、各機關學校108年度所需增加經費請自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109年度則按補助基準編列預算。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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