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新路國民小學學生使用手機管理辦法
107.6.28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訂定。
二、目的:為維護團體秩序、學生在校專心學習,兼顧人性化管理且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實際需要,特訂定本辦法,有效管理及教育學生正確在校使用手機觀念。
三、管理方式:
- 每申請一次核可有效時限為該學年度,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手機至校。
- 學生攜帶手機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因個人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問題,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 學生於在校期間,均需關機。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得向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說明使用理由,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使用完畢立即關機。
- 手機在校僅可與家長間之通話聯繫,其他功能皆禁止在校使用。嚴禁使用行動電話作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
- 基於尊重學生權益與校園和諧倫理,未經老師許可,禁止學生相互借用手機,或使用手機通話、簡訊等傳送不實訊息造成他人之困擾或騷擾。
四、違規處置:
- 教師如查獲學生違規使用手機,前兩次予以告誡並暫時保管手機至放學,第三次違規即請家長領回。
- 如未申請通過者,攜帶手機到校將由導師提報,交由學務處暫時保管,並通知其家長領回。
五、申請條件:申請在校使用行動電話者,須具備下列條件:
- 本校學生具有本人或家長交付之行動電話。
- 填報申請表,經家長及導師簽章,由學務處審核通過。
六、申請程序:
- 向學務處領取使用手機規範並詳閱之,經家長同意簽章後,請導師簽章,申請表交至學務處,經審核通過後才可使用手機。
- 未依規定申請者,該學年度不得再提出申請。
七、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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