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 | 依據教育部108年7月30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109561號函辦理。 |
二、 | 學校推動數位學習與電子化設備教學時,應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3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18346號函頒布之「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辦理。 |
三、 | 注意事項重要內容簡列如下: |
(一) | 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
(二) | 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30分鐘。 |
(三) | 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3010原則(螢幕注視每30分鐘休息10分鐘)。 |
(四) | 字體大小:停止畫面教學時,螢幕字體大小至少5公分正方。 |
(五) | 照明:除螢幕上方的燈可關外,其餘桌面照度至少350米燭光(LUX)。 |
(六) | 距離:使用大型電子設備教學時,第一排距離螢幕至少2公尺,並應定期調整學童座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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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9-08-05
{{ $t('FEZ014')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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