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11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7466636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二、 | 本次修正主要係將事假每年准給日數增為「7日」,以及婚假、喪假及休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 |
三、 | 另本府前於106年6月27日以府人考字第1060120825號函規定,所屬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人員之特別休假以「半日」為請假單位,惟考量本府員工差勤管理之一致性及衡平性,有關適用勞基法人員之特別休假、婚假及喪假請假單位,自即日起比照請假規則改為「得以時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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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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