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1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13214B號函辦理。 |
| 二、 |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不包括留遊學業務,又依「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海外旅遊學習活動包括課程研修及課程活動,其中課程活動應由遊學服務業者委託旅行社辦理,合先敘明。 |
| 三、 | 請貴校辦理校內學生海外留遊學活動時,務必尋求合格之留遊學服務業者辦理,以維護學生之消費權益與保障赴國外留遊學之安全,相關規範請依本局113年7月26日桃教高字第1130069988號函(諒達)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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